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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背景
为了贯彻落实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“证照分离”改革措施的通知》(国卫办法规发〔2021〕13号)精神,简化审批环节,全面优化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,我委组织修订了《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规定》。
二、目的和意义
我省2020年制定的《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管理规定》,对于统一、规范全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,但随着国务院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的部署,以及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的大力推进,国家在全面优化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方面,做出了自2021年7月1日起,申请人申请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时,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等新规定,这一改革政策调整需要尽快落实。因此,为了保障我省政策与国家要求一致,做到依法行政,统一规范,有必要修订《黑龙江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管理规定》。
三、采取的措施和解决的问题
(一)删除原《规定》第五条“(七)直接从事供、管水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”的内容;
(二)删除原《规定》第六条“(四)直接从事供、管水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”的内容;
(三)将原《规定》第二十七条“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。”修改为“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”;
(四)将原《规定》附件1黑龙江省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场核查基本要求中第一条“(四)直接供、管水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并经上岗前培训合格”修改为“(四)直接供、管水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并经上岗前培训合格(此项适用于延续卫生许可证的现场核查)”。
(五)将原《规定》附件2黑龙江省二次供水单位现场
核查基本要求中第一条“(四)直接供、管水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并经上岗前培训合格”修改为“(四)直接供、管水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并经上岗前培训合格(此项适用于延续卫生许可证的现场核查)”;
(六)删除原《规定》附件4黑龙江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中所附材料“直接从事供、管水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”的内容;
(七)删除原《规定》附件6黑龙江省二次供水单位卫
生许可申请表中所附材料“直接从事供、管水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”的内容。
以上七项内容落实了“证照分离”改革相关内容,全面优化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。